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

观点网讯:6月12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的作用,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据了解,本次修订《评价指引》,主要在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规则关联度、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具体而言,一是整合优化加分情形。将加分项整合为信息披露规范性、信息披露有效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五个方面,进一步理顺加分逻辑,明确加分原则。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等加分情形。精简优化部分加分项,简化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情况,增加对于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相关要求的条款等。

二是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新增对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减分清单,并区分主体与情形建立差异化的减分标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存在重大负面情况、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高减5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未勤勉尽责、严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最高减4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最高减3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较差并构成业务运行安全隐患,或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的,最高减3分。

三是充实"一票否决"负面清单。明确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明确存在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明确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其中,针对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的公司评价结果不得为A、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的条款,拟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正式适用。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加大对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力度,对于相关公司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对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强化对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引导,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合规培训,督促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此外,将上市公司对评价结果提交书面异议和本所回复的时间由3个交易日延长至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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