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宇出生于千禧年,相貌俊朗且有想当艺人的想法。2020年8月,文化公司与小宇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约定小宇作为文化公司专属艺人,演艺活动标准为:短视频配合录制时长,每月不少于16天,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直播配合时长,每月不少于24天,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约定被告需无条件配合原告演艺活动的内容和时长安排。合同还约定,未经文化公司书面同意,小宇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如在合约内被告提前提出解约或私自终止、暂缓、不予配合合作,无论原告是否依据协议约定解除或提前终止协议,被告均需承担相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伍佰万元整,若实际损失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
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在三家社交媒体上分别注册昵称为“林某某”的账号,要求小宇出演该角色,并安排编剧、造型设计、摄像人员,制作、发布了百余个视频作品。期间,文化公司还安排旗下艺人为“林某某”引流,设置旗下艺人与“林某某”互动搭档,丰富“林某某”人设及故事。经查,“林某某”在某两社交平台粉丝数量分别曾高达270余万人和240余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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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开始,正在上大学的小宇多次缺席文化公司的拍摄任务,文化公司陆续向小宇发送违约通知函、法务函提示、催告,然而双方之间矛盾不但没有调和,反而愈演愈烈,最终走上法庭。
原告文化公司认为,被告小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情节恶劣,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金900万元。
被告小宇辩称,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格式条款且免除了公司的义务,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自己因上学时间与拍摄时间冲突,要求公司调整拍摄时间,公司没有调整,还认为是自己违约,很不公平。如果公司不调整工作时间,自己无法履行合同。
庭审中,文化公司提交了用于证明其损失的材料。经法院审查,相关材料或系原告单方制作的统计性材料,或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作认定。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自2020年12月10日起缺席原告的拍摄任务,造成原告运营的“林某某”账号长期停更,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虽认为其正在上学,拍摄时间与学校课表冲突,存在无法拍摄的正当事由,但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该因素并事先与原告协商,按合同约定参与拍摄任务。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系争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且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订立,现原、被告已对簿公堂,经法庭审理、调解,被告欠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及动力,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该诉请。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属于专业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巨额违约金是原告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尽到向被告提示、说明的义务,因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法院需依法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为证明经济损失,原告当庭提交了某社交平台“林某某”账号的商业估值截图。因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均无证明,账号的确切商业价值不应依据估值截图认定。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受到的确切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原告为被告出道、演艺规划、流量投入、安排合作艺人、视频制作所支出的成本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对于主播、艺人来说,特别是刚成年的学生群体,应在与文娱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慎重考虑个人未来发展方向,理性衡量自己的时间精力是否能够满足公司方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必要时征求身边师长亲友的意见,避免因“明星梦”而一时冲动,影响自己的学业与未来。
一旦选择与文娱公司签订合同,则应当逐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就不明白的地方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尤其应当注意合同中载明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及违约条款,如认为约定不合理,应与公司积极协商调整,切不可“一签了之”。
对于文娱公司来说,应充分考虑到在校学生一般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在拟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考虑对方履约的实际能力和情况。对于有大量格式条款的合同内容,应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公司不应当以格式条款约定巨额违约金,不合理地加重学生群体解除合同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