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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天津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提出,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该《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表示,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天津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该市公积金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80万元、4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则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00万元、50万元。
《通知》还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其中,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职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此外,《通知》指出,职工购买天津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天津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该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